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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技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14-05-06 00:00 韩雪军  本站

河南工程技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第61号令、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及焦作市消防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各处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各处室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落实学校、处室、班组(班级)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各处室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领导与责任

第七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何富贤担任;副主任由陈荣邦、席振修担任;委员由韩国宝、毋虎城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防火办设在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何富贤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陈荣邦、席振修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与各处室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校内各经营承包商户、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校出租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各处室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本处室的消防安全组织及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队长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副职担任,成员由本处室工作人员、学生骨干等组成;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签订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防火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处室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组成主要由各处室义务消防队队长、重点部位(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值班人员等组成,在校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义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防火演练、初期火灾的扑救、本处室义务消防队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五条外,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际,将下列部门(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一)重点部门:实训中心、图书馆、财务处;

(二)重点部位:

1、教学楼、学生宿舍、餐厅、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2、财务室、招办、学生处、教材库、文印室等重要资料、金融部位;

3、档案资料室、监控室等保密、要害部位;

4、计算机教室、网络机房、语音教室等部位;

5、配电房、锅炉房等供电、供水部位;

6、各类仓库、实验室等部位;

7、消防控制室等其它部位;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有关处室应当对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管理,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禁止在楼内、室内焚烧废纸和其他废旧物品;严禁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学校防火委员会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监管或直接管理部门要确保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在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单位)应当向学校防火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处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备。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率和有效性,形成全校师生人人参与消防安全的合力,按照有关规定,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分区域处室使用、管理制度。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所负责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严格管理,做到定位置、定数量、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破坏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警电话119或110,校防火办电话8767119或8767110;报警时要讲清地点、燃烧物品、报警人姓名,同时做好接应准备。任何人不准报假火警,违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防火办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重点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各处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仓库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处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处室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处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各教学系(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各处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各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各处室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各组成员及具体职责;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后勤处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无损,无火险事故发生,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或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以及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根据火灾发生原因和财产损失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他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低于直接责任人。

(二)凡非火警(灾)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由保管使用处室及当事人负责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除按价赔偿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拒不执行学校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因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处室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处室,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学校师生员工因责任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重的,学校或部门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临时工作人员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辞退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校内的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固定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统称为消防设施;灭火器等移动消防器材和工具为消防器材。

第四十三条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消防设施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后勤处、基建处更换和维修。

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损坏丢失;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保卫处更换和维修。

依据第二十三条,校内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范围划分:

(1)教学楼楼内消防设施与器材,由所在系部、处室分层负责管理;固定教室由各系管理,流动教室由后勤处管理。

(2)实验楼楼内消防设施与器材,由实训中心负责管理。

(3)学生公寓楼内消防设施与器材,由后勤处及相关系负责管理。

(4)图书信息楼楼内消防设施与器材,由所在楼层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划分为:9层由办公室管理;8层由基建处管理;5~7层由实训中心管理;2~4层由图书馆管理;1层由后勤处管理。

(5)大学生活动中心楼内由学生处、团委、招办负责管理。

(6)餐厅三楼楼内、开水房消防设施与器材,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7)餐厅一、二楼、洗浴中心、超市等,由后勤处负责监督各经营承包商户配备消防器材,并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缺损的及时给予补充、配备。

(8)室外消防栓、结合器、泵房、配电房、控制室等由后勤处、基建处负责管理、维护。

其他后期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部门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报保卫处核实,经校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备。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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