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学校首页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30 点击数: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学院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党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学院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法》规定,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财务部门在办理每一项资金收支时,首先要认定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不合法、不合规的资金,不得自行收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的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二、 学院向学生收款,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以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如数收取,禁止收费许可证以外的收费。收费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只要是交来的现金要当即开具票据,如果通过银行收款,待款项收入银行存款帐户后即行开具收款票据。

三、对培训人员收费。凡是培训人员、或是学院直接应被培训单位请求进行培训服务的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到河南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才能办理收费事宜。

四、经营性收费,按甲乙双方协议由指定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票据实行代学院收费,按票据数额上交学院。代收款人员要在收到款项两天内如数缴到财务部门,不得对收取款项久拖不交。

五、承包性收费,按承包协议执行,并按协议规定上交费用。非承包单位不得自行收费,按会计制度规定,要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收费。

六、教育事业费支出,要按上级下达的教育事业费预算办理,并严格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度。在进行费用结算报销时,对外来凭证,财务部门要进行审核认定,要有财务主管院长审批,有验收人验收,有领款人签字,并以示负责,所使用票据符合规定、填写要素齐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和领款支付。对自制原始票据进行支付款项,要按下列规定办理支付:支付工资要有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依据,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签字批准;材料出库要有制票人签字、领料人签字、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后勤工作领导审批后办理结算报销。

七、提取各项费用要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救灾和捐赠款项有文件的,要以文件为依据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支付。

八、实行专户存款上交的收入,要如数上交财政,严禁截留挪用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碧莲路801号 财务处 联系电话:0391-8767018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