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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强制使用相关事宜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23 点击数:

公务卡强制使用事宜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

各部门、系部如发生以上强制结算项目,必须由经办人员持本人河南省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将购货发票以及签了本人名字的刷卡小票(注意:刷卡小票一定要保留),一并交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如供货方处不能提供刷卡业务的,要开具不能刷卡的相关证明,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将购货发票以及不能刷卡证明一并交由财务处进行转账报销。财务处不对任何经办人进行相关现金结算业务的报销。公务卡刷卡消费享有优先报销权。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碧莲路801号 财务处 联系电话:0391-8767018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