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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2015-01-02 00:00 管理员  本站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法定名称章,指“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党委印章”)、“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印章(以下简称“学院印章”)、“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钢印(以下简称“学院钢印”)。

(二)书记、院长签名章。

(三)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

(四)系、部、处室公章,党总支、党支部印章(以下均简称“部门公章”)。

(五)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因印章磨损更换印章的不再发启用通知。旧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

第六条 已经使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或被授权管理的印章负首要责任。

第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院领导审批或院领导授权审批的原则使用。用印部门或个人须填写《用印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院领导审批或院领导授权审批后用印。

(一)《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及审批

1.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党委书记或授权主管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2.组织发展用印,经党委书记授权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3.党委表彰类用印,经党委书记授权党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4.其他未授权事宜用印,由党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党委书记签批后用印。

(二)《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及审批

1.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及重要函件等,经院长或主管领导签发后用印。

2.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用印,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3.毕业生登记表、录取审批表等用印,经主管领导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4.学院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状、社会团体人选推荐等用印,经主管领导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5.各类聘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用印,经人事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6.学院出具的各种证明,如学历证明、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用印,由学生或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学生证明一般应由各系安排专门人员统一收缴,集中用印。

7.学院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报告、申请、报表等材料用印,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常规事项报告、申请、报表等材料经主管领导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8.教学、科研等部门上报的各类材料,申请项目、课题、基金及成果推荐等用印,经主管领导或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9.以学院名义或法人代表签订的协议、合同等,须经学院所聘律师审核签字,再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10.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及民事诉讼等用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用印。

11.购置教科研仪器、实训器材、办公设备等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书用印,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12.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学生经所在系审批,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批后用印。

13.贷款合同、财务决算、财务报表、银行汇兑单据等经院长审批后用印,个人公积金提取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4.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索赔等用印,经主管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15.购置新车、车辆过户、车辆报废等用印,经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16.基建工程等用印,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17.其它未授权事宜用印,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18.各类证书、证件、档案及其他材料等复印件用印,须持原件或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经发证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19.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钢印使用管理及审批

1.工作证、职称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用印,经主管领导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用印。

2.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用印,与《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及审批第2条审批程序相同。

3.其他未授权事宜用印,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四)书记、院长签名章除与学院公章配套使用外,其它用印原则上经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学院的效力,在学院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由被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用印。

(六)部门公章主要用于一般工作联系,由部门负责人签批用印。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使用。

(七)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上报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或其他重大事项,必须按职责分工,报院长或书记批准,方可用印;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主管领导无法签署用印意见,但不立刻加盖印章将会延误事项或产生不利的后果,可以报办公室酌情处理;

(三)需要主管领导签批的部门日常工作用印,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授权,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四)凡需要加盖公章的印件如没有设置审核签字,一律使用用印审批单。文件用印时,如果原件上已有校领导签字,则不必办理用印审批,但需在用印登记本上签字。重要文件用印需持完整资料,仅持盖章页不予用印。

(五)各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部门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办公室备案。

(六)严格控制学院印章、学院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七)每次用印时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承办人、用印数及留存材料等项目。用印登记薄要立档存查。

违反学院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追究部门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印章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党委印章、学院印章、院长及书记签字章、学院钢印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中,随用随开,用毕上锁,不得随意将柜门敞开,不得将钥匙交给他人。

2.部门印章由各部门委派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要不定期进行检查。

3.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学院将依法公布印章废止,并分别追究监印人及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责任。

第十一条 用印基本程序与基本要求

(一)用印基本程序

1.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用印申请并填写用印申请单。

2.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3.分管院领导审批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

4.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用印内容及领导批示意见。

5.登记。

6.用印。

7.整理、留存有关资料(领导批件、花名册等)。

(二)用印基本要求

1.用印前必须履行用印程序。申请使用的印章必须与文件或材料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者拒绝用印。

2.党员发展、证书证件、项目申报等批量用印,除按程序填写审批单外,还需提供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印章的花名册,方可用印。

3.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通知,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用印。

4.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需报请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处室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四条 用印基本方法

(一)执印要正,印泥要匀,落印要稳,确保印痕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模糊、不错。

(二)用印位置。印痕要骑年压月,不压正文,不压领导签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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