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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2013-12-03 00:00 管理员  本站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关于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强化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和学院教育考试信誉,维护考生及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为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我院在校生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院组织参加国家和省(部)资质证书统一考试工作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未按规定时间离开考场的;

(三)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从事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五)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资料的;

(四)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五)交头接耳、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七)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及考试材料的;

(八)组织考试作弊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它考生的;

(十)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凡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于第二学期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缓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的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监考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该考生签名,若考生拒签,监考教师应标注“考生拒签”字样。《考场记录单》是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涂改,考后报学院教务处存档。

(二)当场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对违规考生提出处理意见报考务中心(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同时,将处理意见通知考生。考生对违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考务中心书面提出。

(三)考务中心整理违规考生材料及处理意见。

(四)学院按程序审查并决定对违纪考生的处分,以学院办公室通报的方式下达处分决定。

(五)违规考生对违规事实及处分有异议的,应在通报下达五日内通过所在系向学院提出申诉,相关学院应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违规处理。

第九条 教师及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失职或作弊行为的,按学院《关于院内外考试监考奖惩工作办法》及《关于考试工作中失职及作弊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章

第十条 本规定不仅适合我院在院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也适合我院在院生参加的英语、计算机等各级各类国家和省(部)职业资质证书的考试。凡我院在院生参加各类院外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者,学院将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此前学院发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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