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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管理办法
2019-10-31 1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遵循,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执行和变更是我院重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人才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助和指导系部、二级学院制订培养方案,验收系部、二级学院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受理系部、二级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四条系部、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学院领导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负责制。系部、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由专业(系)负责人负责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与修订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

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1.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

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坚持遵循规律,体现培养特色

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证书与各类职业培训证书之间的关系,整体设计教学活动。

3.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持续改进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和激励,做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反馈。

第六条 主要内容

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意见等内容,具体以学校印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七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审核要求

(一)各专业在企业岗位人才需求和职业岗位能力构成调查的基础上,与企业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经过专业教师集体讨论通过;

(二)各专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三)系部、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对本系部、二级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四)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对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及实习、实训、实践课程安排进行审核;

(五)各系部、二级学院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人才培养方案审核表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数据及格式进行审核;

(六)人才培养方案一经通过,需严格执行,不得无故变更;

第八条 异动变更

(一)变更类型。经学院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的,如更改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更改课程性质等,需严格按照程序变更,系部、二级学院不得擅自更改。

(二)变更时间。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由学院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学期受理一次变更申请,一般应在报送下一个学期教学计划安排表之前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程序

1.系部、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教务处同意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执行

第九条 执行要求

(一)人才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院批准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系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上应力求避免与培养方案冲突,以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教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进程表、教师教学任务单,以及课表发放等工作。

(三)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填报课程授课表。

(四)课程结束后,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五)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督导处和系部、二级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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