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关于开展撤稿论文自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1-15 点击数:

各系部(二级学院):

近期,Hindawi等国外出版机构撤回大量中国学者发表的论文,对我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环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对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部署,学校决定以系部为单位在所有专兼职教师中开展论文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梳理我校撤稿论文情况,核实撤稿原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21年1月1日以来,我校专兼职教师以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作为署名单位(不限于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英文科研论文及被撤稿的英文科研论文,包括EI会议论文、EI期刊论文和SCI论文。

二、组织实施

(一)个人自查(截止到2024年1月23日)

论文作者对近年来发表的英文论文(包括EI会议论文、EI期刊论文和SCI论文)进行自行检索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被撤稿情况。

个人自查的路径和方法:

1.2021年1月1日以来,我校专兼职教师以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作为署名单位(不限于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EI会议论文、EI期刊论文,进入EI数据库(访问地址:http://www.engineeringvillage.com)检索,检索正常的,将检索页截图保存并提交本系部,一位作者不止一篇的,逐篇检索截图一并提交。如存在被撤稿情况,必须填写《论文撤稿自查情况表》(附件1),因我校已进入假期,将填写后的《论文撤稿自查情况表》打印后,作者本人签名拍照报送电子版或将签名纸质直接报送给所属系部。

2.2021年1月1日以来,我校专兼职教师以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作为署名单位(不限于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SCI论文,进入SCIE数据库(访问地址:http://www.webofknowledge.com)检索,检索正常的,将检索页截图保存并提交本系部,一位作者不止一篇的,逐篇检索截图一并提交。如存在被撤稿情况,必须填写《论文撤稿自查情况表》(附件1),因我校已进入假期,将填写后的《论文撤稿自查情况表》打印后,作者本人签名拍照报送电子版或将签名纸质直接报送给所属系部。

若教师个人无法直接进入上述两个数据库检索本人英文论文,需自行想办法借助本科院校网络进入数据库检索本人英文论文情况。

(二)各系部复核(截止到2024年1月29日)

各系部对本单位专兼职教师的自查情况复核把关,填写本系部撤稿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无撤稿情况的填写“无”。

系部撤稿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于1月29日前将扫描件或照片(包括对应的Excel表电子版)发送至科研规划处邮箱。下学期开学后将纸质版送达科研规划处办公室。

系部存在有教师发表英文论文且没有被撤稿的,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填写“无”并签名盖章报送的同时,还需将教师报送的英文论文检索页截图收集汇总压缩后一并发送科研规划处邮箱。

(三)学校调查

学校根据各系部的上报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处理办法

我校2021年1月1日以来,以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作为署名单位(不限于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EI论文(EI会议论文、EI期刊论文)和SCI论文,都必须进行自查。在排查过程中,不提交自查截图的、存在有论文被撤稿情况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在今后职称申报资格审查、职称科研业绩积分、科研工作量计算中将不予承认。

排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的,严格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简称40号令)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简称221号文)要求,在完成行政调查、学术评议并听取作者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40号令、221号文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对于当事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在学校网站专栏进行公示并保留3个月以上,接受各界的监督。省教育厅将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公布情况进行督查。

四、其他要求

请所有论文涉及的老师严格自查,切勿敷衍、隐瞒。各系部要充分认识到学术不端的严重危害性,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扎实作好本次清理工作,及时报送自查情况。

为形成长效机制,今后,我校将结合中科院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适时发布本单位预警期刊名单,提醒教师慎重投稿,并在职称评审、论文奖励等方面严格审查。

联系人: 王明利

电子邮箱:hngxkyghc@126.com

附件:

1.论文撤稿自查情况表

2.XXXX系(部)撤稿论文自查情况汇总表

                                                                                                科研规划处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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