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注册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学籍注册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我校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均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办理及发放等工作均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学校以学信网数据为主,结合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信息作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六条 学校按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新生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对新生进行审查和复查,并由学生处按照审查和复查结果,对新生在学信网中进行相应的注册和标注。

第七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处通过各系部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 学年电子注册

第八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由学生处负责在学信网进行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毕、结业证书的标注。

第十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期注册档案。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学生凭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报到者,各系部上报学生处,学院不予学年注册。

第十一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动需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异动的,由学生处依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异动。

第四章 学历注册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印制、办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为取得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应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

第十四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五条学历证书内容应与学历注册信息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安排、协调毕业生学历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各系部负责组织全体毕业生按时、有序参加图像信息采集。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注册信息错误,按照“谁出错、谁纠错”原则,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由学生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更改。其他的不予更改。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经本人申请、提供登报遗失声明后,由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配备专用电脑和移动硬盘等,数据注册、上报、标注、修改等由其专门负责,确保数据注册、维护及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及我校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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