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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

2013年12月18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保密工作的实际,拟订有关规定。

一、学校的保密工作归党委和保密委员会领导。机要室作为学校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代表其对学校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联络协调指导。

二、学校师生员工均享有对党和国家保密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做好保密工作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学校内部秘密的(如会议秘密、政策秘密、领导重要讲话、招生计划、分配计划等)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保密。

四、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涉及学校秘密的事必须请示校领导决定,涉及部门秘密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各部门应将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五、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交学校机要室保管,绝对不允许各部门或私人存放保管。

六、机要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进入机要室。机要室内的资料未经领导批准决不允许机要员擅自外借外传(包括口头)。

七、由于机要员和有关人员保密失职,对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的条文与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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