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具体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籍地镇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证;同时由其镇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