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16 点击数:

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的主要职能是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特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后勤保障性、基础性和先行性的作用。要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消费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善就餐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 对外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须经后勤处审查,报领导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原则遴选质优餐饮经营单位。对投标方经营资质必须从管理能力、技术资质、资金配套、伙食质量、人员素质及其健康条件等进行全面考查评估。

第四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防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1)工作人员须持有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每年进行体检。发现传染性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须调离学生食堂。

(2)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区、食品加工操作区、食品预售区及用餐场所。

(3)严格实行大宗主副食品采购索证制和准入制。采购米、面、油等食品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证明。采购生肉等食品,要索取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对无证、过期、腐坏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要严格执行“四不”原则,即采购员不买、保管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炊事员不卖。

(4)食物贮存要做到生与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品与杂物分开。食具(用具)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离地上架,摆放整齐。

(5)食品加工必须按食品加工流程要求,严格功能分区,规范操作。要制定日巡检制度,对食品加工过程各环节实施监管。

(6)销售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防止污染。

(7)存放区、操作区、预售区及用餐场所要保持地面、墙面无灰尘、油渍、污渍,窗面明净,餐桌整洁,水槽无杂物、无异味,室内无蝇虫。

第五条 学生食堂的主副食品应按照“营养、卫生、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色、香、味、型并具营养价值。

第六条 学生食堂应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品种结构,价格档次合理搭配,开展多层次餐饮服务,满足广大学生的需求。

第七条 学生食堂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人员,严格巡查和值班制度,每天做好值班纪录,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电击、防烫伤、防虫蚀工作,做到层层把关,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第八条 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由校团委、后勤指导下的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及时反映学生对食堂伙食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积极开展有关政策和形势宣传活动,增进食堂与同学们的理解;倡导节约,提倡文明就餐。

第九条 食堂要严格固定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有汇总,每月有结算,盈亏有分析,堵塞各种漏洞,杜绝一切浪费。

第十条 后勤负责对食堂(饭店)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和职工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经营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地址:焦作市高新区碧莲路801号 电话:8767122 传真:876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