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16 点击数:

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利用水电资源,推进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为学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作。负责学校内输送线(管)路的检修与维护、计量收费等各项职能。代表学校对供水供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用水用电实行总量控制,定量定额管理。

第四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学校校园整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有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六条 凡是在学校范围内(含家属区)进行各种施工的单位,须事先到后勤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检查监督,按实际使用量交纳水电费。

第七条 未经后勤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拉接和改动原有水、电源。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增购大功率用电设备,需事先到后勤备案,由后勤处对其原有电路进行检查核实能否承载,并对不能承载的电路提出改造方案,经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后勤有权对学校所有供水、供电线路和设施行使管理权,用户应予以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第十条 晴好天气(白天),办公、教室、图书阅览等公共用房场所不能有长明灯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教学、学生宿舍、门卫值班、自行车库值班等公共用房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电饭锅、电烧锅等大功率用电器。

第十二条 严格办公用房的空调使用控制,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第十三条 各办公室、教学用房,若夜晚无人的情况下发现长明灯,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教室内及走道墙壁开关、插座等设施,被人为破坏的,由使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各楼管员、清洁员每日均应巡查水电及设施使用情况,因其责任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本规定禁止行为,按后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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