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号学生公寓楼宿舍财产赔偿及用电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8-25 点击数:

五号学生公寓楼宿舍财产赔偿及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财产的管理,保护好公共财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由学校后勤处负责配齐。

二、学生要爱惜公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刻划和损坏,不得将床板移作他用。学生调整宿舍时,原宿舍的公物不准搬动。学生离校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宿舍内三斗桌、凳子、储物柜以及门窗、玻璃、空调等公共财产,由各寝室长负责管理。如有损坏,由寝室长负责调查,如查不出损坏者,由该寝室集体赔偿。无故损坏,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纪律处分。

四、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电热棒(热得快)、电熨斗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和电热毯等可能产生危险的电器(功率在800W以下的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或其它明火。违反规定的,所用电器予以收缴,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五、宿舍用电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每生每月用电额度5度(每个宿舍6人,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即30度/宿舍·月)。学生宿舍空调使用遵从“平时不用、分季使用,超出自费、费用分摊,共同维护”的原则。空调使用时间前夕,学院每学期一次性向每个宿舍支付300元电费。电量用完即自动断电,通过校园充值处办理充值手续,充值后即时恢复供电。电价按照焦作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宿舍用电总定额按照实际住宿人数计算,超出定额部分的电费由寝舍成员共同承担。寝室长负责宿舍电费分摊、协调。

六、空调使用时间:学生宿舍空调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最高气温达到30℃以上、低气温达到5℃以下启用。空调制冷温度不低于26℃,制热温度不高于20℃。宿舍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空调运行中关闭门窗。

七、宿舍内日常用电(非空调使用时间)功率为800瓦,如插接其他电器或扯临时电源(总功率超出800瓦),易造成宿舍内短时断电现象,30秒后自动恢复供电。每学期5次以后不再自动恢复供电,需向后勤处作出书面解释,等后勤处审查后再确定是否恢复供电。

八、学生在放假离校时,要关好门窗、电、水等。如因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寝室负责赔偿。

九、财产损坏赔偿参照后勤处有关财产损坏赔偿标准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8月25日

地址:焦作市高新区碧莲路801号 电话:8767122 传真:876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