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6-04 点击数: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1.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

2.缴清规定学费及住宿费后,办理入学、入住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可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如下:

1.高校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征入伍的,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两年,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持医院诊断结果,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期限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仍未康复,持医院诊断结果,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为2年。如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未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参加创业的新生,持本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期限1年。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创业需要继续保留学籍的,持相关材料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最多2年。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证明材料和入学相关材料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经过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已经办理过入学手续,经与各系部核对无误后的新生,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完成以下程序方能办理注册手续: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返校到所在系部报到。

2.学生缴清规定费用。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

第十条 学生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报到,应该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暂缓注册,待销假后进行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超过注册期限且不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须以学期为单位组织考核,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本身的特点采用开卷、闭卷、机试、实操等多种形式。毕业论文(设计)通过评审、答辩等环节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律以百分制整数计或五级制,学生成绩册上记载的是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40%)和期终考试成绩(占60%)组成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期初补考;对于学生期初补考仍不合格课程,学校给予一次在校期间重修机会,随低年级学生参加重修并随低年级同学进行考核;对于在毕业前经过期初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合格的课程的学生,办法结业证。学生结业之后来校参加重修,直至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一学年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留级、降级或退学处理。留级、降级的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降级学生对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以学生自身发展为出发点;学生转学应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转专业与转学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专业与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者虽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留级条件的,准

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凡一学年累计有3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按新班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条 教务处在学年补考结束一周后,将因学业成绩达到留级、退学标准的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做学籍异动。各系(部)负责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留级通知三日内到新班学习和生活,逾期一周不到新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试成绩及格的,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七章 请假、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假时长在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长为3到7天者,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后,由党支部书记批准;请假时长超过7天但不超过15天者,系党总支书记审批后报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5天者,需要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在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学专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患病、创业等原因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一般延长两年,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持相关手续,可到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六周的学生;

(二)进行自主创业的学生,持本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学院网站下载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班主任、辅导员、系部书记、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可以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天内离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的,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需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应进入相应年级和专业学习。学费按复学进入年级所学专业标准缴纳。

 

第八章 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非学生申请退学的,所属系部应对照相应退学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好退学处理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退学的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所属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生毕、结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可以登陆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按《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籍注册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 信息修改与勘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的关键字段(姓名、性别、考生号、身份证号、民族、学历、学院、专业、班级、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学籍状态等)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其他信息(简历、政治面貌、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父母信息等)由各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第五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后的学信网信息一致。确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合法原因造成信息变更的,可以申请修改学籍信息(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民族)。但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同时或先后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

(二)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的;

(三)无法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真伪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不予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修改学籍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首先,学生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性证明。

其次,系部严格审核学生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复核学生入学资格,确保无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后,出具学籍信息修改报告。

最后,学生处对学院出具的报告和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学生处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变更,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信网进行学籍信息修改。

学生毕业,学历信息在学信网电子注册后,不再予以更改。确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信息错误,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据实进行学历信息的勘误。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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