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时间:2013-1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缴纳学费等费用或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的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而定。凡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留级学习;凡一学年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可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学生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或者补考,将不再安排其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学院将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符合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确需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根据我院规定,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转学条件和程序申请转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对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课程不及格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未在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连续离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送达其直系亲属或者采用公告等方式送达,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七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等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毕业的学生,学院将追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及档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学生外出务工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危害安全稳定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剿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恶劣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校园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报院党委批准,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送达其直系亲属或者采用公告等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结论,并告知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系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两年学生工作经历的班主任(辅导员)、院学生会成员等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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