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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1日 08:46     (点击: )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豫工信院〔2014〕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行使一级管理职能,各处室、系部是资产管理的二级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与使用部门、使用人共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产,有效利用资产,规范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资产管理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和制定全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院资产的招标、采购等工作,并办理物资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学院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借、出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会同财务等部门办理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借、出租和担保的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六条  二级管理部门(各处室、系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本部门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定期清查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五)制定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做好资产安全保管、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人员做好新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

(七)对管理范围内资产的调拔、转让、报废要认真审查及时报告。待批准后,会同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凡是由学院资金购入的、建筑的、自制的、以及上级拔入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

固定资产的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

(二)单价不足以上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单价较低,但耐用期较长,学院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资产。

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均属于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工程机械、造纸和印刷机械、医疗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购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制定出资产配备标准或规划,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编制好年度购置计划。购置时各部门应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初预算计划及工作需要,先以书面形式提出购置申请,并填写《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件1),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资产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等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报批等手续。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与登记验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院的规定,全院各部门的物资采购,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凡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其单项(次)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采购工程类的,其单项(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均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项目,其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

(三)日常采购。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办理的物资、服务或工程采购,由需求部门先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资产配置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提出意见后,呈资产和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然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日常采购在500元以下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采购即可。

(四)特殊服务采购。如加油、供水、供电等特殊服务的采购需按有关规定首先办理政府采购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否则对发生的费用学院财务不予支付。

(五)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拟购物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及技术指标,由拟购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把关;采购方法、价格及合同签订等事宜,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落实。

(六)以上级补助、接受馈赠、有(无)偿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的同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购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八)物资的验收。采购的物资到货后,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须在原始发票粘贴单上签字以示确认。采购手续办理完毕后,资产管理办公室凭手续齐全的原始发票、物资配置申请表和资产验收登记表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和维护

(一)配发给学院工作人员长期使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登记手续,并经使用人签名认可。对临时配发的资产,使用人要签名办理领用手续,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二)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使用部门会同财务处提出审核鉴定意见,按规定上报省工信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三)使用中造成贵重物品丢失的,使用人要向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报案证明和公安机关出警证明。否则,使用人对丢失物品应照价赔偿。

(四)个人因非工作需要无理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经催要不归还的,财务处有权从其工资津贴中照价扣除,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所用资产要建立档案,并跟踪掌握资产使用状况。房屋、建筑物档案资料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交由学院档案室存档;重要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维护资料等,由各使用部门统一保管,资产管理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六)自觉维护好使用和保管的资产,发生损坏的设备资产,如在保修期内由厂家或商家给予维修,其他时段的提倡学院内部人员维修。

第十二条 资产的移交

(一)资产使用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对本人使用保管的资产及相关档案办理移交手续,填写《资产移交清单》。

(二)因机构调整、人员调动或退休等原因,资产需调剂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调剂交接手续。

(三)学院人员调离时,院人事处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应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办公室,结清财务欠款,并将其办公室用房、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返还。人事处凭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财务结算手续和资产移交清单,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以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三)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处置国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它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办公室鉴定并回收后,会同财务处按规定权限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单位价值在省财政厅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报省财政厅审批;需移交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的废旧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移交;省财政厅规定标准以下处置的废旧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资产处置后,财务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二)涉密固定资产的报损和报废,须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要建立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账帐相符、帐物相符、物卡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建账和档案管理

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对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台账、盘存核对表等均为重要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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