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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政策一览表
2016-10-24 管理员  本站

序号

项 目

标 准

政策依据

1

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

《条例》第二十七条

2

依法结婚奖励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

《条例》第二十七条

3

依法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第二十七条

4

避孕手术奖励假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条例》第二十九条

5

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条例》第三十条

6

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条例》第三十一条

7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第三十一条

8

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优待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条例》第三十一条

序号

项 目

标 准

政策依据

9

社会保障优待

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条例》第三十一条

1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条例》第三十二条

11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对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条例》第三十二条

12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540元、680元的特别扶助金)。

《条例》第三十三条

13

独生子女死亡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条例》第三十三条

14

独生子女死亡且失能夫妻供养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且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条例》第三十三条

15

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保险补贴制度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新农合给予1-4人份参合费补贴)。

《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委指导意见

16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保及领取养老金分别补贴不少于100元/年、10元/月的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委指导意见(豫人口[2011]50号)

17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升学优待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增加10分录取。

豫发[2007]7号

18

独生子女死亡夫妻生育关怀抚慰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在48周岁以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抚慰金,直到与特别扶助制度接轨。

与财政厅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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