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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报账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02 点击数:

财务审批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账程序,方便教职工办理报账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务会计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预算与指标管理

(一)学院对各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运行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暂分为机关、教学、学生管理、后勤四个层面。

(二)财务处对各层面使用的各类包干经费建立指标控制账。各层面按照各项指标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经费开支范围,在分配的经费指标以内,确定经费的使用。对专项经费实行按年核拨,包干使用,年终结余不予结转下年的管理办法。

(三)学校经费报销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分管各层面的校领导应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各类经费开支按规定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经办人携带原始票据,交校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条 借款管理

因公务购买物品或出差需要借款时,(一般情况要使用公务卡不需要借款)由借款人根据需要或按照出差天数、路程预计借款金额,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借款须在返校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结清,前账不清,不再办理借款手续,逾期经催收仍未结清借款的,财务处将从借款人下月工资中扣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报账,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

因公借款,当事人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各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事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各项借款应及时结算,严禁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算借款的,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报账凭证要求

(一)报销各类开支时,一律使用财务处印制的报账凭单,需要经办人、验收人、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字,手续齐全。

(二)报账原始单据要求

1.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应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销的发票背面须由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发票真实及合法鉴别可通过国税或地税发票查询网站查询验证。已报销的发票无论何时被查出为假发票或不合法发票,其经办人须承担索取真实及合法发票的责任。

2.收据: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汇总填开的发票,需附购物或业务清单,并且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的票据要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5.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6.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者签字,并提供出具单据时国家外汇牌价。

7.固定资产购置、大宗批量商品采购、大宗服务支出、基建修缮工程款等结算时需附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同时是政府采购的必须附有政府采购批复单。

8.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条 报账的手续要求

(一)办理报销业务应当依据取得或者填制的合法原始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二)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审核并报销。对不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报销内容不予报销。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予报销。

(三)因公出差报销,出差报销人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清楚出差事由、日期和起止地点,并分项填写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轮船票、住宿费和其它支出等金额。若借支有差旅费,在报账时需提前申明。途中补助栏、交通补助费栏,由会计人员根据标准计算填写。

出差报销人要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署本人姓名,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如出差报销人为部门负责人时,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单》。

(四)财政专项拨款购置仪器设备、图书和物品,凡列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均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集中采购或办理临时采购计划特批手续。其他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图书和物品采购,单项或批量支出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承办部门申请报财务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组织公开招标或询价,确定中标商签订购货合同后,方能按合同实施报销。

实施修缮项目,办理维修、改造、装修项目预付款,要按照招标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手续齐全;项目完工结算时,必须附有合同、验收报告、审计结论、决算等资料。

购置设备、物品和资料等报销,应注明事由,由经办人和物品验收人签字确认,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附正规发票(有税务章),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购置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类,即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教学实验设备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或成批购买物品属耐用品类(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报销前需先经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持《固定资产验收单》与发票等一起办理报销手续。凡校友、兄弟单位、上级单位转赠的大件礼品(或物品),符合上属条件的,由接收部门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到财务处办理记账手续。

基建工程项目办理报账时,需附工程项目发票、基建工程合同、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发放各种劳务费、补助费、补贴、奖酬金等,需编制发放表,详细列出领款人姓名、业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领取金额,由领款人本人签字(若别人代领需由代领人签字),发放表需注明大写金额,手续齐全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财务处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金。

(六)一次报账涉及同类票据较多时,可将同类票据粘贴到《原始单据粘贴单》上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报账时间要求

(一)财务处每周2、4为对外报账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报销,确需急需支付资金的需要财务处长安排报销。

(二)取得票据不准跨年度报销使用,学生实习费用、差旅费最多延迟到第二年3月底。

(三)日常差旅费报销为每月20日-25日,平时不准报销,外出会议、培训等刷公务卡的可以及时报销。

第七条 报账的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外出,原则上暂停报销,确有急需业务需由主管领导审批。经费支出实行分层负责制,经手人对各种支出事项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经手人负有监督责任,分管校领导负有审核把关的责任。

第八条 现金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凡是办理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转账支票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长批准。

(二)凡是校内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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