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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听课、评课制度(试行)
2021-04-16 11:05  

为了广泛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使学院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切实做好教学这项中心工作,现制定我院听课、评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与听课次数

1.听课人员:院领导、教务处、科研规划处、督导处、培训处、各教学系部及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以上领导。

2.听课次数:各教学单位教研室主任原则上每学年对本教研室所有任课教师听课不少于一次,各教学单位主任、院长和教学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各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管理的书记、副书记、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

二、被听课范围

1.全院所有任课教师均在被听课范围。

2.所有新进教师或其他岗位转入教师岗担任主讲教师或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通过教学副院长、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督导处、及所属系部及二级学院主任组成的联合听课小组听课并出具能够胜任教师岗或实习设计指导教师岗的证明后方可上岗。

3.各系部及二级学院领导原则上以听本系部教师的课为主,其他人员可在全院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选择基础、专业等方面的课程。

4.所听教学类型包括理论教学、课堂实习实训教学、各类设计,预岗及岗实习等。

三、基本要求

1.各教学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评课活动,做到有目的、有重点、有计划的进行听课、评课。

2.所有听课人员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和发放。

3.听课人员的听课次数应不低于规定的次数。

4.听课人员须在教师上课前进入教室;教师开始上课后不得再进入教室听课。听课教师可听完两节课,也可只听一节课,但每节课中间不得离开教室。

5.被听课教师应积极主动接受听课、评课。

6.听课人员要按照系部、督导处安排的听课时间完成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听课,应及时和督导处联系,以便协调安排。

四、评价与反馈

1.听课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各类教学问题,有责任和义务向被听课教师指出,帮助被听课教师及时解决问题,以便被听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各系部及二级学院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听课记录表并按月(月初第一周)交督导处以便信息汇总;院级领导及其他听课教师的听、评课表直接交督导处,督导处对听课情况及时给予通报和反馈。

3.每个被听课教师的评课表作为教师评教、同行评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听课安排

听课时间和被听课人员安排:各系部及二级学院合理安排后报督导处备案,院领导及其他人员听课时间和被听课人员由督导处统一组织,随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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