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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3-12-18 1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督促各系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教学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任课教师的责任心与纪律性,进一步提升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学校教学部门及任课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行为。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部门及任课教师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教学规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影响和一定损失的事件与行为。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  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教学失职行为,教师将被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二)酒后上课(监考);穿着不当如:背心、拖鞋等上课(体育课或必须换衣换鞋的情况除外)。

(三)上课期间吸烟、接打手机、擅离岗位。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找人代替上课。

(五)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或私自减课4个学时(2次课)以内。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资料损毁影响教学评估、检查等。

(七)一个学期内教研活动无故缺勤超过两次(包含两次)。

(八)任课教师上课无教案或教案无教学部门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签字的。

(九)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一定影响,给学校声誉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

(十)在实习设计过程中,因教师失职,造成非主要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第四条  教学差错处理

(一)凡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督导处通报给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及所在教学部门。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督导处。教学差错的认定处理结果在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和督导处备案。

(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教务处依据处理结果扣发责任人2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下教师失职行为,教师将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至20分钟以内。

2.教研活动无故缺勤在规定次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一学期内)。

3.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或私自减课6个学时(3次课)以上。

4.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5.因工作失职,教学(实习)过程中造成学生轻微伤或主要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较大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或无故缺课一次。

2.人为或失职造成试卷泄密或私自更改考试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3.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等,使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4.因工作失职,教学(实习)过程中造成学生轻伤或主要仪器设备丢失。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等错误言论的。

2.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学生礼金、礼品等为学生私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在各类考试中,人为或失职造成试卷泄密,给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因工作失职,在教学(实习)过程中造成主要仪器设备重大损坏或重要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工作失职,教学过程中造成学生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学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1.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通报,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督导处,并在督导处备案。

2.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教务处依据处理结果扣发责任人4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本学年不得评为优秀。

(二)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1.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通报,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对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所在教学部门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学校领导、教务处、督导处,并在组织人事部、所在教学部门、督导处备案。

2.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教务处依据处理结果扣发责任人6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质量奖及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1.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通报,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将追究所在教学部门的管理责任;所在教学部门将整改结果反馈给校党委、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督导处,并在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所在教学部门、督导处予以备案。

2.校党委对处理结果审批后,由教务处依据处理结果扣发责任人10个学时/次·人的学时津贴,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终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必要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七条  从量认定及处理

(一)一学期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下同)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二)一学期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一学期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信息来源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校内部门、督导人员、学生信息员、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知情人等多种渠道获得。

(二)一般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督导处及责任人所属教学部门负责人研究后给出认定等级及处理意见,并报校党委审批。

(三)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督导处及责任人所属教学部门负责人初审认定等级及处理意见,并报校党委研究后给予认定等级及处理意见。认定后的案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内容予以处理。若在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根据上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四)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督导处应向责任人通报处理结果;认定资料存放于督导处备查。

第五章 机构与复议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性质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督导处及责任人所属教学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复议领导小组,接受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学校认定及处理意见异议的复议工作。

第十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对学校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责任人正式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经校党委审核后的复议结果通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复议时间可延长至三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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