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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团的凝聚力,增强团员意识,纯洁的队伍,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具体情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四条 年龄在14岁以上,28以下的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二章 团员的义务

第五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2、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4、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5、密切联系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改正错误。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六条 新入校的团员,必须在三个月内持团员证或入团志愿书,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者,须向团委申请延期办理。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办理组织关系接取手续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七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共青团员身份。

第八条 团员因毕业分配或调动工作离开学校,必须及时持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其团的档案随同本人人事档案一并转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办理转出手续的,不给办理。

第四章 团员证及注册

第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共青团员必须具备团员证。

第十条 具备团籍而没有团员证的团员必须及时向团委申请办理团员证。

第十一条 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的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团员参加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法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的团支部申请注册。每年度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的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的第一季度,一般在评选之后注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员注册”栏内填写时间,加上注册专用章。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的才能证明团组织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可。

第十三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纲团费,可以注册。团员受留团查看处分,查看期间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查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注册。

第十四条 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团员”的,暂缓半年注册,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能够取得明显进步的,或申请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失效,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六条 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的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在地区注册,也可以回到组织关系所在的团组织注册。外出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工作的团组织中享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组织缴纳团费,由该团组织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证与所到单位组织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第十八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在三个月内必须写出申请,经支部,总支同意后,到团委补办团员证。

第十九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随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团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本职岗位和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被团的各级组织授予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其他荣誉称号的,由团委发给荣誉证书。被团的组织奖励的团员有关资料放入其团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六章 团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团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查看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就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行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团员违犯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3、严重违反校纪,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处分者,给予留团察看,撤销团内职务,团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不执行团的决议、决定,拒绝接受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以及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1、二次无故不参加团的活动,勒令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五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八次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团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五个月不交团费,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或不过组织生活者;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服从团的组织分配工作者;

3、没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不转组织关系;

4、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证超过规定的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

第二十七条 团员在评议是被评为“不合格团员”,给予留团察看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者,则劝其退团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

第三十条 受团的纪律处分的团员,其处分决定以及有关材料放入团的档案或人事档案。经教育后,各方面确实表现好者,本人可提出申请,报上级团组织,经研究决定撤消处分后,可收回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团员要填写《团员违纪处分登记表》。

第七章 团员入党、超龄离团和退团

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其推荐对象必须是写了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团干,其推荐程序:团支部→团总支→团委→党组织,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团干必须填写《推荐表》。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生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保留团籍。

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必须办理离团手续。年满25周岁,如果提出离团申请,也可办理离团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要属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