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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

中共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全校在编在岗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已毕业但组织关系仍未转出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不少于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查同意,报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当月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党中央。具体办法是: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院党委组织部,逐级上交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教育和督促党员主动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集中向院党委组织部上缴本季度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的使用效能。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十八条 党费开支所有票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方可入帐。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全院党费由院党委组织部代院党委统一管理,专人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院党委组织部对于每年收缴的党费按50%的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党组织,50%学院留存。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指定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感的党员同志负责。党费收缴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规范使用党费收据,按照不低于核定的应缴党费数额,做好党费收缴、登记造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院党委组织部,不得现金存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妥善管理好党费及有关资料,避免出现党费、资料等遗失、被盗等现象;要妥善保存有关票据和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党委向院党代会书面报告全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代表的审议和监督。院党委组织部通过一定途径定期向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通报学院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应向本部门全体党员通报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党总支、党支部要将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